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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案:被公然侮辱才能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7t5.cn|来源:|时间:2007-09-24| 收藏 推荐 ]【

12月4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两起案例,同样都是在酒吧被打,一个挨了两耳光,获赔5万元;一个被打得头破血流,获得4000元赔偿。中山市中院以此向人们说明,在消费过程时被公然侮辱,才能判得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一
  被酒店员工打破头
  2005年11月27日晚,中山市民吴某与朋友相约来到某酒店卡拉OK房内喝酒、唱歌。在结账时,吴某等人与酒店员工发生争执。此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某被酒店员工打中头部。经医院诊断,吴某头顶部头皮裂伤、右颧部软组织挫裂伤,花掉医疗费3012.5元。
  2005年12月5日,吴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在诉讼请求中,吴某还要求酒店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理由是酒店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他。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酒店称,吴某等人在结账时嫌花费过高而挑起事端,导致整个现场难以控制,酒店员工出于自卫才导致其受伤,他们没有故意暴力伤害吴某。为此,酒店提供了6份办案民警在案发当晚所做的调查笔录,笔录显示,当晚是吴某先挑起事端,动手打人。酒店称,冲突中,吴某损坏了酒店的一些果盘、酒杯等物品。
  今年初,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酒店侵犯消费者权益,要向吴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向他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及医疗费等。酒店不服,向中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10月13日,中山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酒店向吴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向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吴某向酒店支付100元,赔偿果盘、酒杯等损失。同时,中山市中院驳回了吴某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案例二
  喝酒挨店员两耳光
  2005年2月26日晚,家住珠海市斗门区的李某等人,来到中山市石岐区某酒吧喝酒聊天,他们在房内喝酒、唱歌时,房内的电视机突然没有图像,叫来服务员后,对方怀疑是李某等人导致电视机烧坏。酒吧负责人叫李某等人赔偿电视机,双方发生争执后打110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民警走后,双方继续就电视机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期间,李某与其一个朋友在卡拉OK房内被人扇耳光、殴打。最后,李某等人向酒吧交付了4000多元押金后离开,并将电视机搬去维修。李某与其朋友到医院进行治疗后,均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
  同年3月31日,李某与朋友将该酒吧老板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并赔礼道歉,向每人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法院在进行调查时了解到,该酒吧负责人在警方问话时,承认打了李某及其朋友两人耳光。同年7月25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两位的诉讼请求。两人不服,向中山市中院上诉。日前,中山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酒吧工作人员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李某及其朋友,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判令酒吧给予李某及其朋友每人各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法官说法
  公然侮辱最少赔5万元
  同样是在消费过程中被殴打,为什么被打得头破血流,消费者仅被法院判赔4000元,而挨了两耳光能被法院判赔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费呢?
  中山市中院有关法官介绍说,《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一起案件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及其朋友在酒店消费时,发生争议进而损坏了酒店的部分物品,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导致了随后发生的肢体冲突。酒店并没有“公然侮辱”吴某。因此,法院驳回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第二起案件,酒吧员工打了消费者两耳光,是“公然侮辱”行为,所以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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