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该产品非专利 申请之前已公开
江苏省丰县果蔬特种机械研制厂声称:“防塌沟山药牛蒡松沟机”为专利产品,省时省力,可以成倍提高工作效率。山东单县的32户农民正是听到这样的广告宣传后才购买了该厂生产的农机具。
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产品的申请名称为“黑粘土地根茎作物沟土疏松机”,并非专利产品。这从其申请专利号“CN200510038968.4”就能看出,申请人李善文2005年4月18日提出申请,同年10月我局对该申请进行公开,因为该申请并不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此前市场上已经出现过这样的农机具产品。
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专利之所以授权,是因为申请的技术发明创造是新颖的,也即在目前市场上没有出现过,因此即使是自己的使用公开也会导致专利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获得授权,因此,发明创造和新鲜的外观设计必须在使用或公开之前提交专利申请。
记者还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以“李善文”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共计11项,除了申请专利号“CN200510038968.4”外,还有其它10种产品也于近年申请过专利,但最终均未获得专利授权。
律师观点:隐瞒缺陷 构成欺诈
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张耀军律师认为:如果产品有明显的质量缺陷,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如果厂家认为产品无问题,应该出具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否则应当承担退货义务。
记者:厂家认为对售出的农机具产品只承担维修义务,但是每次修理均未出具维修记录,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张耀军律师:按照规定,厂家应该对维修过程、故障现象、维修措施和维修结果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未出具维修记录,消费者就丧失了最直接的证据。但并不等于没有任何证据,录音、照片等也可以作为旁证,另外,如果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其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
关于专利权问题,张耀军律师认为:未获得专利授权而使用专利称号,其实是非法冒用专利,最高可罚款五万人民币。另外,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隐瞒产品真相,应该赔偿消费者价款的两倍,也就是退一赔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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