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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1.法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

  第一是法律规定之间互相矛盾。在经济法领域,由于法律规定众多,政出多门,法律规定之间彼此矛盾的情况不在少数。同样是对自有资金的规定,人民银行12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指引》则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那到底是30%,还是35%呢?这让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都感到迷惑。第二是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比如关于什么是自有资金,在《指引》中就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无法认定从哪些途径得来的资金可以认定为自有资金的问题。第三是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不同于道德宣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当然,我们说如果企业的自有资金没有达到一定的比例要求,那么其后果就应该是得不到银行的贷款,但是,如果某一个自有资金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业通过某种手段比如企业弄虚作假或银行违规操作得到了贷款,那将如何处理?是认定贷款无效、停止房地产开发项目,还是承认既定事实,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2.配套制度环境的欠缺导致有关规定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首先是没有一个权威的关于企业信用的信息系统。为防范风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固然重要,但是仅仅如此还不够,还要看其他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借款人的信誉。假如某一企业虽然达到了30%甚至35%的要求,但如果我们不了解他以往信用的话,那么很可能这些自有资金就是以前的拖欠贷款,并且该企业以后拖欠贷款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其次是没有一个各银行以及银行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从上文中关于A公司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之所以能满足自有资金的要求,其中一点是通过从多家银行借款。如果建立了一个能在各单位之间互相交流贷款人信息的平台,就能更好的识别风险并互相利用资源。最后一点是预警系统的缺乏。借款企业在申请贷款时自有资金的比例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该贷款就永远没有风险。相反,借款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也可能会是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等到泡沫破灭时,轻则将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重则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瘫痪。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银行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

  虽然有关部门为了防止风险,对贷款企业的自有资金做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通过银行有关负责人员的认真审查才能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然而在现实中,银行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不在少数。这种违规操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无知”。有些银行工作人员,由于业务不精,对有关新政策、新规定了解不够深入及时,把资金错误地贷给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二是“偷懒”。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甚至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在国有银行中,认为银行贷款是否有风险跟自己没关系,反正是国家的钱,自己只要把钱贷出去了,业绩上去了就行了。三是“腐败”。部分握有是否贷款决定权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借款给自有资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要求的企业。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为了防控房地产贷款风险,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分别规定了借款企业自有资金的下限,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要在法律条文上不断的提高自有资金所占的比例。要达到只把资金带给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从而降低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的目标,一是要银行能够依法办事,认真审查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二是要具备能使银行基本查清借款人情况的外部环境条件。具体说来:

  1.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制度,使银行及其内部人员的权责挂钩,杜绝违规操作和“寻租”行为。

  近年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接连发生了一些大案要案,违规操作的事件层出不穷。虽然原因有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而这两个问题的根源又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一是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代理链。导致出资人(在国有银行中就是国家)不能有效地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最终控制时,后者就会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个人利益,进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发生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或者称为“内部人控制失控”。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银行高管就通过操纵帐务,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损害中央代理人以及所有者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这一行为的结果就是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的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由此可见,如果银行内部的人不认真地履行职责,那么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将无济于事。那么,怎样才能使银行内部人员能做到尽职尽责呢?关键是要使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的权责一致,有权无责必将导致腐败。而当前的股份制改革就是正确的方向,它使公众参与到国有银行中来,对银行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股份制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权力、责任与利益挂钩,使每一个员工尽职尽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

  2.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的外部制度环境。

  当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与贷款质量的好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政府所要做的就只剩下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有:

  (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统一的信用制度。在西方国家,通常有专业的机构收集有关信用资料,提供给有关部门并使其信息网络化,使银行可以随时通过网络了解到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这样,在鉴别借款申请人有关信息时就免去了繁琐的劳动,而且可以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资源共享,避免了重复劳动,提供社会效率。

  (2)建立贷款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在美国,各家银行在银行同业公会的协助下,共享房地产信贷方面的各种信息,加强各银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使银行能充分了解借款企业的经济实力,避免企业向多家银行同时借款,从而降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信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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