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金融需求与货币借贷不能简单等同。在我国农村缺乏金融需求的现状下,找准支持“三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主要靠商业性金融支持是不成的,要靠政策性金融。要考察农村资金与城市资金互动的社会经济实质。
[关键词]金融需求;支持“三农”;资金流互动
作者简介:曾康霖,男,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教授,成都 610074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是我国现阶段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之一。经过几年来的试点推广,取得了公认的成效,但最近我们调查了一些地区的情况,觉得理想的设计与现实的状况还有距离,仅提出以下问题供大家讨论。
一、农民有多大的金融需求
金融需求与货币借贷,能够等同,还是不能等同?我认为农民缺钱消费需要借钱支撑严格说来不是金融需求,或者说,只是狭义的金融需求。广义的金融需求的产生,一是要有经济基础,二是要有金融意识,二者缺一不可。有经济基础,无金融意识,只能让人把钱存起来,成为所谓的“土老肥”;无经济基础,有金融意识,只能让人成为“负翁”或“投机家”。如果这样认同成立,则只有那些富裕或者较富裕的农村、农民才有产生金融需求的条件。测量农民金融需求大小的条件不仅要看农民要不要借钱,而且要看农民会不会花钱。从一个家庭来说,金融意识高不高,主要看其对利息的敏感度。如果利息变动对家庭流动性资产的作用大,则金融意识强,反之,则反是。我国农村、农民因缺钱需要借钱,主要集中在生活方面,而不是主要在生产方面。集中在生活方面借钱,具有偶然性而非必然性,且有时期间隔性和暂时性,而非经常性和连续性,严格说来是非金融活动。
可以说,在我国相当大部分的农村缺乏金融需求:(1)在这些地区,农业生产主要是一家一户的耕种,即还处于“小农经济”状态;(2)农村的青壮年大部分流向城市,留在家里的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留守农村,一是看住家产,二是保持土地的简单再生产;(3)农民的家庭资产绝大部分是生活资料,且质量低下,缺乏流动性;(4)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不属于自己,不能用于交换进入市场;(5)大多数农民缺乏金融理论和金融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甚至根本没有金融意识;(6)部分农民缺乏信用观念,信用制度有待建立;(7)在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承受负债的能力弱。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际上是金融制度安排。金融制度安排是一种金融供给。[1]但如果改革更多地是从金融供给方面做文章,而不去注重考察农民的金融需求,则是制度安排失衡,是“一厢情愿”,是“单相思”。这种制度安排也难以得到需求者的认同,其效率不会高,或者说其作用必然与初衷“走样”。最近《经济参考报》有一篇报道发人深思。[2]据说“当时为争取资金,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甘肃省安定区政府采取先由各村集体修梯田、打水窖,后由乡镇、村验收,再由村干部集中收集农民印章办理贷款,贷款按照每个农民承包土地的面积分摊”的运作方式。这样的运作方式不仅违背了金融交易需要以信息透明为基础,而且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区政府”必须这样做,敢于这样做?上述案例的回答是:之所以必须这样做,是因为怕失去了机会,既然“争取”到了这笔扶贫贷款,为什么要放弃呢?而之所以敢于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掌握着权力,自认为既能够逼农民贷款,也能够要农民还款。从法理上说,金融是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为载体的社会契约关系,在这个契约关系中权责利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且三者不仅相互制约,且要求得均衡。但上述案例表明,在我国一些地区不仅老百姓不懂金融,官员也不懂金融。他们包办代替,违背法理,无视金融契约关系的约束。
在我国,经济发展包括农村的农田建设需要政府推动,政府推动需要投资,如果投资作为扶贫,就不应当主要靠商业银行贷款。如果要靠商业银行贷款,则贷款失效,政府就应承担责任。在我国,商业银行进行政策性贷款早已有之,问题是进行政策性贷款就应配套按政策性运作,比如应有配套的政策性资金来源,应按政策性金融监管,发生风险按政策性金融对待等。本来政策性贷款按市场运作就是悖理的,再加上不配套政策措施,就只能使“不伦不类”的金融交易变成一笔“糊涂账”。上述案例还向人们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那些经济不发达、市场效益很低的地区,能够靠拿钱(不管是银行还是财政)让农民脱贫吗?事实证明在这些地区靠拿钱是脱不了贫的,因为拿钱只能增加农民一时的消费,而不能改变农民增加收入的生产条件,也难以转变农民的观念提高其金融意识。严格说来不是贷款项目与老百姓的利益相冲突,而是这些地区不具备运用金融发展经济的条件。所以,在什么地区运用金融扶贫,其中大有学问。
二、怎样把握支持“三农”
“三农”是指农民、农业和农村。农民是个群体,农业是个产业,农村是个区域。现在的问题是这三者都在变化:相当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年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成为流动人口;农业早已超出了种植业、养殖业的概念;农村正在向城市化推进和发展,大中城市的周围和城市之间的连接,使农村变成了城市的郊区,改变了农村的传统状态。这些变化使得“三农”的概念欠明确,边界模糊。在“三农”边界模糊,概念欠明确的条件下,使得支持“三农”的定性定量难以稳定测定。现在金融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上报的支持“三农”的各项指标口径不一,范围难以确定。有人说,凡是与农产品的生产、运输、加工、消费有关的活动都是“三农”;有人说,凡是有利于支持农村建设的都是支持“三农”。实际情况是:金融支持农民的面虽然广,但数量较小,而大部分的金融支持是作用于那些已进入城市或城镇从事非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这些企业虽然户少但相对说来量大。这种状况给人们提出了一个理论和实际问题:金融支持“三农”能不能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的面貌?我们认为这样的金融支持“三农”难以增加农民收入,难以改善农村面貌,也就是说支农与农民、农业、农村的关系不大,不直接。如果金融支持“三农”不能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不能有效改善农村面貌,支持“三农”的意义就要打折扣。
据我们的调查,金融机构支持“三农”,覆盖面很广,主要是对广大农民发放小额贷款,这种小额贷款一般是凭农户的信用等级(据调查,在一些地区县联社对该县农户进行了信用等级评估,有信用好的户与不太好的户,评估的标准主要是收入来源和还贷能力)发放的,面广、数额小。这种小额贷款主要是支持农民消费,而不是支持他们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种状况又给人们提出了一个理论和实际问题:怎样支持农民增加收入?我认为在当代,在农业生产基本上是一家一户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条件下,在农副产品价格相对低廉的情况下,农民要想在农村增加收入是很有限的,农民靠农业是富不起来的。农民要增加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只有进城谋业、打工。要使农民进城能谋到一个好的职业,取得打工的较高收入,只有推进城镇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支持“三农”,不如说支持城镇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要拓展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就地转移空间,为此,发展县域经济是重要的。要把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要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为着力点。只有这样,才能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但必须指出,让农民进城谋业、打工,提高农民素质是先决的、重要的。按照这样的分析逻辑,我认为支持“三农”可概括为以下图式。图中表明,支持“三农”,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目标,要把推进县域经济发展作为切入点,要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为着力点。要大力发展农业就一定要改变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而要改变农业这种状况,不仅要推广先进技术,而且要有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选择,要靠政府政策推动,要靠市场力量。市场主体是企业家,市场形成靠农村城镇化。所以支持“三农”就是要让部分农民成为企业家,让广大农民成为扩大内需消费的积极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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