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险体系。一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作为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可以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增强参保意识;也可以考虑在每个省市建立一个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开办覆盖面广泛的农业基本保险业务。在国家层次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或者以国家灾害基金形式为各省市的农业保险机构提供特别灾害的再融资。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原则在农村地区开办商业保险业务,尽可能覆盖灾害风险。作为以上制度安排的补充,应允许生产者建立互助的保险机制,自发地分担灾害风险,财政给予免除税负的优惠措施。二是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进行保险,增强信贷资金安全系数。
(六)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人民银行除了当前实施的“资金换机制”支持政策外,还要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提供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可以考虑实行有利于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业务形式的法定准备金率、准备金利率、利率、信贷利差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参与本地的银行间市场业务和产品拓展。把农村信用社纳入小额支付体系。继续加大支农再贷款规模,降低支农再贷款条件和利率。国家对于农村信用社可以适当降低各种税负,可以考虑免除营业税和部分所得税,完全免除小额互助信贷组织的所有税负。按照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模式,对发放的小额支农贷款提供风险损失补偿。
(七)地方政府应积极构建能够吸引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宽松环境。一是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形式主义。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二是要制定必要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在实行农业贷款财政贴息,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八)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树立讲诚信、讲服务、讲效率的政府形象,推动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建设。针对目前存在的企业改制不规范、银企关系不够融洽、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要由政府牵头抓典型,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利用资金结算、新闻舆论和法律手段强制收贷。要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准确记录各类客户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违约情况等重要数据,改善农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特别是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和诚信企业建设。要依靠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全面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评定信用等级、贷款额度和信用户,及时发放贷款证,结合登记、年检、评定工作,制定对信用户的优惠措施,包括提高授信额度、利率下浮、延长期限等,引导更多的农户成为名副其实的信用户。要实施正面引导,加强对守信用企业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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