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首先从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现状,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具体对策,如:确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体系、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保障制度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1、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削弱。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技能要霏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父母不可能像传统经济条件一样控制子女的劳动和收入,子女也不可能像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听命于父母。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代与代之间的独立性增强,农村同样是4—2—l的家庭结构,子女的负担很重。这一切使赡养老人只有传统道德这一个约束力,而这个约束力也在日益递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在逐渐减弱。
2、土地生产资料的功能削弱。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近年来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二)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主要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但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并没有多大改善,主要原因表现在:
1、经验不足。农村合作医疗被当作不合理负担取消后,对于大多数农村来说,合作医疗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记忆。由于这一制度的长期中止,现在重新实施,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农民群众自己,都缺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
2、资金筹集十分艰难。按照规定,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补助,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农民的资助标准人均不低于10元,农民群众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额以乡镇为单位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8%筹资,但人均不得低于10元。其中的问题是,中央财政的资金到位是没有问题的,地方财政的资金能否到位或是到位后能否持久还是一个问号,同时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以乡镇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的,这里就存在一个报表数与实际数的差距,如果报表数水分少,与实际接近,人民群众还能接受,否则将引起人民群众的抵制和反对。
3、观念难转变。对于大多数农民群众来说,一年拿10元钱并不困难,但一旦你去向他收取这1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时,就变得十分困难。原因在于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反反复复,许多农民对此持怀疑态度,一阵风似地搞一两年,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少部分农民群众还把对合作医疗的不信任转嫁到对干部、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认为减免的一点医药费还不是卫生部门又通过药费涨价、多开处方给刨回去了。除此之外,农民群众寻求医疗保障的意识不强,无风险规避意识,尽管深知合作医疗的好处,一旦知道自己三年五年不害病时,就是不愿掏那份“不必要”的钱,更不愿眼看自己出钱别人吃药。
4、合作医疗管理操作难。合作医疗额外(非必要)成本过高。享受合作医疗的都是定点限额报销,村中心卫生室、镇卫生院、县医院都规定有不同的报销比例,年门诊费、住院费也规定有不同的报销额度,年累计报销也有最高限额,不得突破。在报销费用的过程中,还得出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证件,手续程序繁杂,而用于具体操作合作医疗的资金又不多,定点医疗单位报销的标准低,农民群众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害大病,一花就是几千元的根本无济于事,所报销的一点费用还不够往返的车船费,无形之中又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或许今年参保了,明年又不参加了。
(三)农村社会救助的现状
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
1、五保供养制度。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中国农村一项传统社会救助工作。从1956年6月中国政府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建立这一制度起,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纳入五保供养的有328.5万人,年人均供养水平为989.7元,全国建有农村敬老院32572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632.万人。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五保供养经费转变为政府开支。由各级财政在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006年是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50周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3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今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群体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化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2、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从1994年开始普遍推行农村低保制度,试点探索。但是几年试点下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不可能。在国情国力的限制下,需要调整政策,确定新的救助办法。2003年初,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自救能力很差的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办法。主要做法是对不救不活的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实行定期定量救济。以农村救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法避免农村社会救济的随意性、临时性,切实保障好农村最困难的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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