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机构长期处于分、立、撤、并、升、降等反复徘徊的状态,其制度变迁表现出强制性、渐进式、路径依赖性与滞后性特征,虽然目前也出现了一些适应市场需求的积极变化,但在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市场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制度等方面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取向应是从强制性制度供给向诱致性制度需求转变,并力求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创新。
关键词: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改革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是内生的(endogenous),制度的确立与变迁不仅影响着微观经济主体的效率,而且也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之一。因此,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特征入手,进而思考和探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取向,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及其特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虽然几经变迁,但至今尚未形成一条清晰的主线,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法人地位长期在分、立、撤、并、升、降过程中反复徘徊。纵观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线的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农村信用社归人民公社管理。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后,根据当时“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在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合并,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变为集体金融组织,实质上成为人民公社的一部分;第二阶段,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以及农村信用社成为其基层机构。1955年专门办理农村金融工作的中国农业银行成立,此后又多次被撤并,直到1979年农村信用社才正式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从而一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第三阶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并划归人民银行管理。1994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负责从中国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可以清晰地观察到以下一些较为典型的特征:
第一,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作为制度的强制性供给主体,国家的选择始终影响着微观金融主体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影响到制度变迁的过程与形态。回顾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每一个发展阶段无不折射出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而较少反映微观金融主体的诱致性制度需求。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为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产生的。不过,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主体的政府,其主导的金融制度供给虽然为经济改革提供一个较为稳定与宽松的环境,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农户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始终都是被动接受者(passive takers)。因此,这种制度的经济绩效在特定历史时期也许是最大的,但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却未必是最优选择。
第二,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虽然我国农村金融制度采取的是一种强制性供给,但在此过程中同样遵循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逻辑,而且出于帕累托改进的良好愿望,一般都是在逐步引入制度增量的同时亦不损害原有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直至新金融制度取得成长并为旧金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后,再推动旧金融制度的改革,从而使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最小。换言之,它是不触动在农村金融结构中起主导作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核心“神经”基础之上,逐步允许其它主要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介入,以逐渐扩大农村市场化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并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市场竞争,从而形成所谓的“二元结构”。与此同时,它还逐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如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以此来提高整个农村金融交易体制的市场化程度,直至整个农村金融体制市场化程度提高之后再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深层次问题。从这种制度变迁的发展思路来看,其特点表现为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也加大了改革的实施成本。此外,在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面临深层次问题时,它却采取了一种回避和拖延的态度,把改革的矛盾和困难后移,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结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资产质量等,这些问题的累积无疑会加大改革深化的难度,堆积整个农村的金融风险。
第三,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历史路径依赖性。根据制度经济学家诺思(North)的“路径依赖”理论,一旦制度变迁走上某一路径,其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自我强化,因此,人们过去所做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化既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有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下,因此,它对制度变迁有着极强的制约作用。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长期落后而且依附于农村经济制度,进而就导致了农村金融主体的长期缺位,但这种状况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原因决定:一是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农村金融制度路径始终没能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二是我国金融体制实行的是“条块分割”,使单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体无法独立出来,如本来可以成为农村金融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结构;三是农村经济管理的行政化特征,不可避免地助长了农村金融管理制度的行政化色彩,进而使其失去金融的本质特征;四是长期形成并不断自我强化的利益机制是农村金融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本原因,而农村的自然条件及其制度环境又是其利益机制形成的客观条件。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产业化的逐步发展,农村经济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必将对新型农村金融制度产生强烈的需求,迫切要求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下的利益制衡机制而寻求新的制度突破。
第四,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滞后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并与之相悖。1979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发性变迁方式。第一次变革是家庭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它首先从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自愿冒着风险画押开始,并迅速得到了全国农民的响应。第二次变革是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兴起,它也是由沿海地区农民自发兴起的,直到后来才得到政府的追认。但耐人寻味的是,这两次变革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次变革使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得到了空前发挥,促进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快速提高。第二次变革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但这却与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形成了强烈反差。一方面,农村经济经济制度使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则使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不清。因此,不难看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不仅在路径上严重相悖,而且直接导致了我国民间借贷以及农村地下金融(如摇会和地下钱庄等)的无序产生与畸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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