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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的阶层,由于诸多原因,农民工维权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社会保障问题更是日益凸现。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农民工现状与问题出发,分析其形成原因,并对现阶段我国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表现
  
  1、农民工的就业与失业保障问题。因为大部分农民的综合素质比较低,生活地域比较狭窄、封闭,加上他们自身交往与视野的局限,所以,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除少数人能够充分利用机遇和自身的优势去发展自己外,大部分的农民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岗位上的竞争就处于劣势,难以找到就业的机会。而城市中所建立的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更多的只是为城市居民服务,进城务工的农民是很难得到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与此同时,城市已有的农民工也经常面临着失业的窘境。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失业”的时间上,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失业,几乎导致一无所有,出现全面生活危机。在失业期间,他们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有的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也有一小部分人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家去。
  2、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行业分布上,农民工就业的行业首先是批发零售餐饮业和制造业,在这两个行业中农民工就占到了总人数的60%以上;其次是社会服务业和建筑业,农民工占农民工就业总人数的25%以上。正是这种就业情形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件的概率比较高。然而社会保障体系中对于农民工的工伤赔偿问题却是滞后的。据调查,深圳市工伤得不到赔偿的,85%是农民工。受工伤的比例也是这样的,即使得到了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尽管农民工是以青壮年为主体,但是生病却是在所难免。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了过来。对于那些工资水平比较低的农民工来说,看不起病是经常的事情,而对于大病、重病,只能是听天由命了。
  3、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进城务工的农民本身法律意识的缺陷,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经常受到侵害,其中以欠薪最为突出。农民工辛辛苦苦的干了一年的活,却在年终拿不到自己劳苦所得,权益得不到保护,于是许多农民工就采用非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目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有1000亿元左右。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性质看,欠薪的基本上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其中,又以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最为严重,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0%以上。
  4、其他的一些社会保障问题。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的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农民工进城打工一般都把自己的孩子带到城里来。这些孩子的教育环境相当的差,还有一些学校不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在城市上初中的孩子还不能准许在城市里报考高中。对于住房问题,农民工是无缘得到政府所提供的房贷福利,农民工只能是租房、借住用人单位的房子或用废弃的材料做简易的住房。从劳动时间来看,农民工也没有什么劳动保障时间,进城的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会高出正常平均数,平均每个月工作约28天,每天工作时间为10个小时以上,这大大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法定时间。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体制方面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所创建的城乡二元化结构是造成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最重要的原因。中国正处在转型的加速期,而附着太多利益的户口仍然在发挥着作用,没有城镇户口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镇的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而正是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得“农民”被打上了“低城市户口居民一等”身份的印记,农民好像是国家的“二等公民”,不能够与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机遇。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极作用已显而易见,它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使农业滞后,农民收入低下,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2、法制方面
  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我国法律中对农民工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迟迟没有出台,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只适用城镇,而不适用于农村;二是只适用于城镇中的机关、团队和国企,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说是不适用的。从这两个方面来说,农民工是被排除在这个保障体系之外的。《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市民”的专利。
  3、思想方面
  一些思想观念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解决。这些观点认为,目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时机还不成熟;农民工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土地可以做其生存保障的兜底性载体;农民工流动性强,农民工在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时,也因为各地标准不统一而使社会保障转移的实践可操作性很差等。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1、确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是当前最迫切的保障项目。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优先得到确立,这也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项目成本亦不高,对农民工来说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职业伤害风险分散机制,能保证其一旦遭受职业伤害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对用人单位来讲则是建立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费用也不高;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亦较易操作。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人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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