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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分析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内容提要] 当前农民工外出就业普遍遭遇各种类型的歧视,其歧视行为的特征是明显的,我们可以从社会、政府和雇主三方面寻j找带给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并且进一步分析其产生的危害和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 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的问题也开始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
  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存在,导致了不同群体间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一些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发现想就业的岗位已经被雇用成本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占据,因此产生了“农民工抢走了自己的饭碗”的想法,进而产生埋怨、忌妒,甚至仇恨的情绪。而一些已经在城里就业的农民工因为劳动和生活条件恶劣、缺医少药、没有福利保障、遭遇克扣工资,甚至长期工作却得不到工资,心中也逐渐积累起怨气和愤懑,个别农民工甚至采用过激的形式加以释放。此外,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存在也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市场经济公正与公平的特性,导致市场特性扭曲,市场信号失真,与生产能力和劳动效率有关的因素和供需作用下的价格之间产生严重脱节,极易误导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失去政府决策的真实基础,降低市场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效能的充分发挥,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危害,这就是它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我国宪法已明确赋予了公民平等的劳动权,但是,由于遭受歧视,导致农民工几乎找不到工作可做,或在雇用、获得劳动报酬、人力资本投资与开发以及晋升等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其结果就是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严重挑战。
  一、当前对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特征表象
  1.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成本高。出于城市管理的需要,大部分城市的劳动管理、公安、环卫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都要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各种证件,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要求农民工提供在流出地办理的外出务工证、计划生育证以及在流入地办理的暂住证,要交纳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等。从寻找工作的成本上比较,显然,农民工的成本明显要大于具有城市户口的劳动力供给者。这项费用的支出还不包括农民工进城所需的差旅费和租房费。目前,这些限制性政策和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收费行为出现了正在逐步取消的迹象。
  2.农民工被排挤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有些地方将行业工种分为允许使用、控制使用、不允许使用农村劳动力三大类,以控制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腾出岗位安置城镇职工。显然,相对于有城市户口的求职者,农民工被人为地排挤在了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
  3.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严重不足,工作环境恶劣。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有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是: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收入;雇主对农民工加班却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许多雇主无视工资法,对农民工拖欠或拒付工资,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农民工在工作中经常被要求超时工作,甚至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一些雇主并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农民工上缴“五险一金”,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没有保障;农民工普遍被安排在劳动条件恶劣的环境下从事着体力消耗极大的工作,有的工作场所充满了有毒、有害的气体、异味、粉尘、油渍和噪音,其中一些人因为身体长期与之接触,进而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甚至因此丧失了生命。
  4.农民工的岗位培训与发展机会渺茫。在劳动岗位上,与有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农民工大多没有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几乎都被排挤到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大多处在“脏、苦、累、险”这样一些技术含量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一线岗位工作,劳动的可替代性极强,所以,大多数雇主根本没有为他们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意识,不对他们进行培训与开发,更没有让他们得到提拔和晋升的打算。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产生的原因
  对农民工产生歧视行为的原因涉及经济、法律、社会制度、文化、历史、心理等诸多因素。
  1.文化与历史的影响。对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大一统的等级制思维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对社会人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然后加以区别对待是人们的习惯性思维。具体表现为外地人与本地人、城里人与乡下人的社会角色的定位和认同,导致人们已经趋同于对社会人习惯性的差别对待。特别是那些负责制定政策的国家各级政府管理者,固有的偏见和心理定势影响了他们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政策,这是农民工就业遭受雇用、人力资本投资、晋升等歧视的本质所在。
  2.社会道德伦理的影响。随着社会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社会价值观也从单一向多元化方向转变,在多元价值观的作用下,社会伦理和道德风气也出现了空前危机。据笔者调查发现,个别地方官员出于自己政绩的考虑,一味追求本地区的高就业指标,不惜给当地企业下命令,硬性要求清退一些工作岗位上的农民工,腾出位子让给当地的下岗职工。有些地方政策则是把解决当地下岗失业问题和限制农民工求职“捆绑”起来,如有的城市将外来劳动力的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32,总数的14%以内,并规定每使用一名外来民工需要交纳50元费用,而每吸收一个本地待岗6个月以上(女工35岁,男工40岁以上)的人员则可获得3 000元补贴。这不仅仅是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所致,部分原因则是党性修养的缺失、职业道德的下滑和社会良知的倒退。
  3.政府政策的影响。在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力供给者自身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异,特别是拥有的知识和技能上的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工作绩效和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导致劳动力供给者会自然流入两个不同层级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所以,劳动力市场最终形成两个层级的局面是正常的,是属于市场因素的自发作用。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的农民工大部分是流出地的精英,他们年轻好学,只要自己努力,相信一些人会在市场作用的导向下,进入高级劳动力市场展开竞争的。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明显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这股非市场因素的不适当干预力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劳动力进入市场的限制。政府通过颁布文件的方式,人为限制持有农村户口的劳动力进入所管辖的区域性劳动力市场。政府对农民工的限制性行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舆论上的阻止,即劳动力流向集中的城市的政府,通过各种媒体制造舆论,劝告外地劳动力“不要盲目进城”,同时以政府通告等形式,使外地劳动力知道本地政府将限制他们进入;二是资格认证,即要求外地劳动力必须领取务工证、临时居住证后,才能有进入当地劳动力市场的资格。务工证与临时居住证等证件是限额的,没有获得这些证件的农民工经常遭到当地执法部门的集中“清理”,被拒之于劳动力市场之外,而当地政府也达到了限制劳动力进入的目的。目前,这项制度正在逐步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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