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二,劳动力行业和工种的限制进入。在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大城市,当地政府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所管辖地区的各用人单位只能对外地劳动力开放一些行业和工种,而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和工种限制和禁止开放,甚至这种限制和禁令直接来自于中央的个别部委。
4.政府制度的影响。相对于高级劳动力市场,在农民工集中的次级劳动力市场,政府并没有通过给予劳动政策的干预形式提供更多的公平和科学管理的宏观环境,更多的表现是政府职能上的缺位。在没有来自于政府的强制标准和监督检查的情况下,雇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最大化地压低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因而农民工的经济利益被“制度化”地剥夺了。缺乏国家“制度化”的保障,农民工成了牡会上的“三不管”群体。一些在生产线上频频出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终身致残并被雇主赶出企业,以及各个地区发生矿难,矿工因此失去生命的例子,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规制所致。
5.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劳动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旨在消除就业歧视的《就业机会平等法》。即使以上法律涉及了反对歧视的条文,但是涉及的条款不全、不细,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这正是个别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对农民工实施歧视的直接原因所在。此外,即使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着政府相关机构执行法律和监督法律不力的现象。政府行为的“不作为”也是一些用人单位毫无顾忌地、公开实施各种类型歧视的直接原因。
6.统计性误区。统计性误区导致的歧视又被称为统计性歧视,是指雇主在招聘时,往往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看做是该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征,并以此作为招聘标准筛选应聘者。由于劳动力市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雇主很容易将群体特征与个体特征划上等号。比如,面对来自不同地区的应聘者,雇主通常愿意录用拥有大城市户口的求职者。因为这些雇主认为,小地区的教育从总体水平来看要低于发达城市,所以来自偏僻地区的求职者的能力一定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求职者。再比如,面对城市户口的求职者和农村户口的求职者,一些雇主会录用前者而拒绝后者。从总体上说,城市人确实见识广、素质高、能力强,所以在这些雇主的眼里,城市人一定也是个个见识广、素质高、能力强。如果一家企业事先难以准确判定某一潜在员工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及其工作业绩,那么,拿户口当做筛选的信号,就自然而然地变成了企业用人的重要依据了。
7.法律意识淡薄。就业市场歧视农民工行为之所以极其普遍,还与个别雇主缺乏法律意识有很大关系。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相关工资发放原则的条款,但是一些雇主由于对与之有关的法律的无知,导致在招聘时或者明确拒绝农村户口求职者,或者限制农民工从事某些岗位和职业,或者不给他们培训和晋升的任何机会。在笔者2004年主持的《北京地区大学毕业生市场歧视行为研究》的课题研究中发现,442家企业中仍然有15.4%的受访企业对是否应当建立和完善旨在消除歧视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处于“说不清”的状态。此外,当针对雇主对与雇用歧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熟悉情况作调查时,发现有近50%的企业只是听说过,但不十分了解和清楚,20.2%的企业不太了解和清楚,甚至有3.2%的企业根本不了解发,只有27.1%的企业很熟悉。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解决的对策与途径
有专家建议政府立即取消二元户籍制度,似乎认为取消农民工的农村户口就可以使农民工在就业时不再遭受歧视了。笔者认为,户口只是一个外在的符号,虽然有些政策确实是根据外在符号定身份,并且根据身份的不同,公民因此享受不同的国民待遇。但是,真正影响就业公平与公正的原因并非农村户口造成的。
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反映出的被歧视问题,从历史上看由来已久,只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农村走城市化道路的艰苦过程才日渐突出。所以,“户口决定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以系统论的眼光、全方位的视角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必须分层面、从不同的方向同时采取措施,至少以下的对策和途径是可行的:
1.政府层面。
(1)短期对策:取消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性政策。针对人为造成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状,国家劳动部门必须改变这一制度规制,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以均等的就业机会,排除以城市户口或本地户口为标志的就业社会条件的障碍。只要是中国合法公民,无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一律凭公民身份证自由出入劳动力市场,依法在劳动力市场上与劳动力需求方平等协商交易。
一是取消征收进入城市就业的各种费用。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应加强对城市社区的治安管理,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及时予以登记,把他们纳入与其他居民相同的日常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取消带有歧视性的不合理收费。
二是大力宣传捐资助教的美德。在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力供给者自身素质方面,当前我们的政府还没有巨大的财力和条件。但是,政府应当在社会上有意识地宣传和号召,动员社会力量筹集善款,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个人和非营利性组织资助贫穷落后地区发展教育。比如,办学的私营机构可以享受几年的减免税政策,对那些为教育和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社会舆论要给予鼓励、宣传和提倡。
三是为即将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系统培训。各农民工流出地应当有计划地为进城打工的农民进行培训,就职业价值观、职业生涯、职业安全意识、寻找工作的流程和途径以及就业和生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谋生和就业的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培训。费用可以是中央财政、各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农民工应免费得到培训。
(2)中期对策:制定和实施旨在消除歧视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减少和消除就业市场中的歧视行为。就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现状而言,不仅仅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在其他求职的群体中,也存在年龄歧视、容貌歧视、身材歧视和性别歧视。针对劳动力市场这些歧视行为,政府应当注重制定和增加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使其成为减少和消除歧视的法律性政策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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