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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选择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由中央政府主导新农村建设,决定了新农村建设首先要从普遍性事务(如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公共卫生、科技普及、合作医疗、养老补助等)人手。应当看到,以上任何一项事务都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应根据这些普遍性事务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承担的责任。像公共卫生,可由中央负责相关医务人员的工资、省级政府负责医务人员的地区补贴、基本检查费用并提供目录内药品,市县级政府则负责提供检查仪器、提供场地、进行基本建设等。当然,在核定标准支出之后,如果地方政府收入不足以履行其义务的,上级政府还应给予相关的财力支持。

  考虑到地区发展的差异,中央政府所能保证的,只是全国性社会事业发展的最低标准,并为此向落后地区提供资金援助。经济相对发达,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在落实中央统一的政策框架方面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如提前普及12年义务教育、免费职业教育、更高标准的合作医疗、更高标准的养老补贴等。

  地方政府还可以从地方性公共事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人手,如村庄规划,改厨、改厕、改气,健身、娱乐、文化设施,小流域治理等,对农村建设给予更大和更灵活的政策支持。当然,受外部性范围的制约,这些扶助措施主要应由县乡政府来承担了。

  3.科学决策、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新农村建设,线长点多,涉及面广,关乎数亿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决策,精心实施,把“好事”做好做实。当前,一些干部为了捞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如强拆民房搞“农民别墅”等,表面上红红火火,实际上劳民伤财,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

  (2)要不断优化支农资金配置。要跳出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的传统思维模式,从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发展的大背景出发,把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同推动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结合起来;把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同推动城市化健康发展、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结合起来;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结合起来;统筹谋划支农资金的使用。在分配支农资金的用途时,要把政府指导同农民广泛参与结合起来,把政府扶持同增强农民自立精神结合起来,把物质资本投资同发展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结合起来,把政府直接参与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结合起来,把政府直接投入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结合起来,力争用最少的资金取得最大的政策效果。

  (3)要提高资金配置的系统性和互补性。应当在县级政府成立协调机制,通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召开协调会等办法,统筹各涉农部门工作重点,合理安排项目和资金,并以此为依据向上级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省、地级政府机关,在安排专项资金计划时,应充分尊重基层政府的整体规划,着重根据审批标准决定是否批准,而不再对如何实施项目进行微观干预。浙江省在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过程中,根据“项目跟着计划走”的原则,统筹使用省直各部门的支农资金,把“万里清水河道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千万农民饮水工程”、“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工程”、“生态公益林工程”整合在一起,大大提高了政策合力。其经验,值得借鉴。

  当前,许多支持农村发展的项目,像小流域治理、农村沼气、小水电等,投资规模很小,外部性范围仅限于项目所在地(很少超出县域范围),但其最终审批权却在中央政府。由于决策链条过长、信息流失过多,最后阶段的审批只能限于程序合规性审批,审批人很难在项目内容上作任何独立的判断。这样,审批制度就演变成了资金约束条件下分配资金的一种形式,个人好恶在决定项目能否批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反过来,层层配套资金的做法又模糊了各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的责任,导致项目实施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不仅如此,大量项目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审批的做法,也使县级政府统筹支农项目、发挥项目协同效应成为不可能。因此,把相关审批权限和资金分配权限下放给更加熟悉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政府,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

  4.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步伐,建立相关制度保障。

  (1)深化既有改革措施。“收支两条线”改革对于遏制乱收费具有积极意义,但并没有彻底消除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的内在动机。应当把收支两条线改革和部门预算改革结合起来,加快核定各部门标准支出,由财政统一核算、集中拨付所有行政事业机构经费,同时把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严格招、投标管理,节约财政资金的使用。要不断完善“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对乡财政资金的管理,条件成熟的,应当开展取消乡财政的尝试。

  (2)要逐步引进绩效预算。采用基数法编制预算,导致预算编制主观性过强,也把财政部

门的审核重点导向了合规性而不是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当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眼,以结果为导向,按照政策目标—可选最优政策组合—最优人员和物质投入组合—资金需求的思维逻辑,不断完善政府公共管理的方式和手段,合理配置行政资源,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3)要逐步引入中长期预算框架的分析方法。新农村建设涉及多方面的制度建设。许多措施一旦出台,就变成了政府的长期支出责任。许多支农政策的推出,会对财政运行(支出结构、债务规模、或有负债等)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推行高福利政策,持续一段时间后,便难以为继。我国的综合国力还比较弱,在推出各项政策时,更要瞻前顾后,左右权衡,全面考量其可持续性。从国际经验看,推行中、长期预算框架,是全面分析政策的中长期影响,减轻财政运行风险的有效途径。我国短期内并不具备全面实施中、长期财政框架的前提条件。作为替代,应当明确要求:在讨论是否采纳一项重要政策前,由政策咨询部门提交有关该政策中、长期资金需求的报告以备参考;还应当明确要求:要定期对财政运行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4)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当前,以弥补财力为目的的转移支付名目繁多,但绝大部分都有明确的用途限制。在短期内难以全面缓解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化,有助于缓解突出矛盾,保障政府的重点工作。但是,在许多地区,尚没有被财力性转移支付覆盖的领域(如公务员工资和行政部门办公经费),经费紧张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经费不足严重制约着行政效率的提高。当前,教师工资已经得到了转移支付的保障,今后应逐步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恢复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本来面目。必须认真吸取分税制改革初期经费不足导致乱收费泛滥的惨痛教训,把行政单位办公经费纳入财力性转移支付的保障范围。对于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进展情况,合理确定供养范围,逐步纳入到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内。要着力克服专项转移支付审批环节过多,项目分散、资金效率低下的弊端。从提高效率的目标出发,应当明确规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审批权,就是上一级政府。更高层级的政府从审批事项中解脱出来后,主要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指引、在科学测算下级政府资金需求规模的基础上分配扶助资金、对下级政府实施督导和检查、受理申诉、处理违规违法行为等。具体设想就是:县域内的建设项目,首先应由县财政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县级政府机构向市里提出扶助申请,市政府相关机构进行审批。跨县的建设项目,首先应由地级市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市级政府机构提出申请,省政府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在这里,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有义务根据发展规划,在测算资金需求量的基础上,向下级政府拨付资金,以平衡各下级政府的财力,促进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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