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赔付率过高导致的供给不足。(1)逆选择带来的高赔付。逆选择是一种倾向,在农业险中,逆选择表现为受灾越为严重的地区的农牧民投保意愿就越强烈。逆选择加重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直接导致赔付率上升。(2)农牧业自身的高风险导致的高赔付。农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产业,对于自然条件恶劣的青海省来讲,危害尤为明显,高风险带来的高赔付使保险公司不堪重负。
(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欠缺
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而巨灾风险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不可能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目前,通用的做法有巨灾风险证券化、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再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这对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要求较高,现阶段国内还没有条件开展相关工作。当前我国巨灾风险再保险的理论研究、承保能力、分保技术、补偿作用等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加之监管机制存在不足、再保险经营主体不多等因素,巨灾风险再保险也面临诸多困难。关于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由于我国民政救济加财政拨款加社会捐助的传统救灾模式,目前也还没有将救灾经费纳入一个系统、高效地运作模式当中。三种风险分散机制在我国发展都比较缓慢,这反过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蹒跚而行的青海农业保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的支持与保护,发展步伐更加缓慢。
(四)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护
2005年在乐都县成功开办的农险试点中,青海省农牧厅从财政拨付的支援农田建设专项款中提出部分资金用于对参保农民进行保费补贴,这一开创性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但是事后,该举措被定性为违规, 2006年农牧厅停止了保费补贴,从年初至8月底,青海农业保险一单未做,重又回到了起点。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困难重重。 四、进一步发展青海省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评估体系
1.对农业保险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目前是作为财产保险项下一个独立险种存在的,但青海农业保险是被划归到企业财产保险当中合并统计。由于缺乏基础数据,损失分布、预期赔款等计算费率的核心指标都是按照企财险进行的,具体条款也是参照企财险,这对农业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其后果就是由于对风险的识别不够,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具体扶持力度与措施很难到位,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产生负面影响。为农业保险度身设计费率、条款,使其成为真正的独立险种是必然选择。而准确、基础的数据库建设是合理计算费率、设计条款的前提条件,由于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因此,对农业保险进行独立核算与统计十分必要。
2.设立农业保险密度、农业保险深度两个评价指标。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我们只能通过保费收入、赔款额、赔付率等指标衡量。建议设立农业保险密度(农险保费收入/农业生产总值)、农业保险深度(农险保费收入/农业人口)两个评价指标,用来反映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农牧区人均农险保费数额,对青海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水平、纵深两方面的具体分析。
(二)出台对青海省农业保险的扶持措施
1.扩大试点范围。目前,政策性公司经营、相互制公司经营等七种模式正在进行试点。但此前确定的试点地区并不包含西部欠发达地区,在中、东部地区成功推广的农险运营模式是否符合青海的风险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地方财政现状值得关注。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考虑将青海纳入试点范围,寻找适合青海的经营模式。
2.加大对青海的政策倾斜。我们所指的政策倾斜仅是期望将农业保险归入政策性金融范畴。在贫困地区,尤其是发展起步阶段,过分强调商业银行信贷作用而忽视政策性金融对农牧业经济所发挥的作用是不现实的。但政策性金融包括政策性农险并非扶贫性质,农业保险在市场经济国家也多为政策性业务,政府多将鼓励、扶持农业保险作为补贴和保护本国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政策性地位、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发展却举步维艰。不能只有保监会一方大声疾呼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国家也不能空谈发展农业保险,而应当协调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等多部委,明确对农业保险具体的财政补贴办法、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扶持措施。2006年6月国发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尚方宝剑。应当紧紧抓住这个契机,引起各级、各部门对农业保险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并将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如对代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与不代办的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差别税收政策,激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热情,打破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停滞不前的局面。
青海省近一半区域地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近年来,国家对“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愈加重视,其重要生态地位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在避免过度放牧、实现退耕还林、还草等各种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当地农牧民的真实生存状况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国家对此也应当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补偿机制,而除了失地补偿款等直接经济补偿手段外,加大对当地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当地农牧民的保费补贴也可被纳入到该补偿机制当中,间接保障农牧民维持基本生存。
(三)以财政“杠杆”撬动金融“杠杆”
1.财政补贴,商业代办。在青海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中央财政并未出资。但由于常年遭受自然灾害侵袭,中央、地方财政每年都会拨出专款,用于农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可以考虑从每年的救灾款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对农牧民的保费补贴,并参考借鉴新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建立与运作方式,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农牧民予以保费补贴(见图 1),以缓解农牧民自身购买力有限与高费率之间的矛盾。结合青海省实际,重新组建新的农险公司开展业务成本过高,建议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农险业务。在推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中央财政的补贴应结合地方财政状况、国家对地方的财政补贴、农牧民收入状况等相关因素具体分析,灵活调整各方负担比例。例如,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州、地级财政负担比例可相应提高,适当条件下,还可考虑提高农牧民自身负担比例。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提高。第二,参照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农业保险也应当以农牧民自愿为原则,逐步推广,防止违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行摊派、强行收费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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