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研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要顺利发展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就势在必行。巨灾风险证券化对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时机还未成熟。巨灾再保险体系的建立也与经济发展水平,投、融资环境以及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有紧密联系,培育良好的再保险经营主体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可优先考虑建立风险基金。要改变目前分散式的救灾资金管理机制,将各类资金纳入到一个系统地管理模式当中。当前各级政府都制定了应对本地区自然灾害等重、特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其中必定涉及资金调拨与分配事宜。建议首先,将地方应急预案当中农业救灾部分进行细化,把地方财政中用于救灾的资金拨付至巨灾风险基金专用账户之中;其次,汇总各州、地应急预案,研究制定一个系统的农业救灾应急预案,将中央财政用于重大灾情的紧急拨款以巨灾风险基金形式划入专用账户中,再次,将社会捐助纳人其内,建立一个系统、高效,专门用于农业救灾的巨灾风险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额度,如70%,当赔付率超过70%时,超出部分由风险基金负担,因此,保险公司至少有30%在可控范围之内,即30%之中除去经营成本与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剩余部分就是保险公司的盈利。这样既可以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加强对标的的风险监测及对农牧民的风险防范教育,又可以激发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扩大盈利空间。
把中央、地方财政用于救灾救济的资金变成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这就运用了大数法则,充分发挥了农业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积极作用,使农牧民生产生活有了新的保障方式。同时,财政救灾救济资金也改变了以往单向投入的模式,使资金在一个循环系统中得到高效利用。
(四)设计符合青海农牧区实际灾情的险种
1.对症下药,因地制宜。由于青海省内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风险状况也有所差异。一是青南雪灾区。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大部及海南州大部在此区域内,该区域高寒缺氧、气候恶劣,“年年有小灾,五年一中灾,十年一大灾”,局部和大面积的雪灾霜冻、草原虫害、干旱对畜牧业造成极大损失。二是西北混合灾区。主要是以海南、海西、海北为主的环青海湖地区,该地区属半农半牧区,既有雪灾,又有冰雹、洪水、滑坡、霜冻、干旱等多种灾害。三是东部旱灾区。以西宁市和海东地区为主,全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大多集中于此,该地区十年九旱,是全省乃至全国有名的旱灾区。除了干旱,该地区还多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冰雹、霜冻等自然灾害。针对省内几大农牧区的地域及风险差异,设计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满足当地农牧民需求的险种以扩大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发展青海省农业保险的一项重要任务。
2.转变观念,创新服务。针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语言表述过于晦涩与专业、办理过程复杂与农牧民知识面有限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可考虑制定通俗易懂,易被农牧民所接受的保险合同。同时,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五)提高诚信意识
1.加强合同观念,提高诚信意识。对于农牧民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与保证。如实告知与保证对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是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重要前提,也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2.转变经营理念,强化诚信建设。尽管目前对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主要是通过保险业法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来实现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保险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代理人既要具备专业的知识理论素养与道德素养,又要有一定的营销技巧,并且必须要取得保险代理人的合法资格。但目前省内多数代理人并不具备上述要求,保险公司似乎也更加重视营销技巧的发挥。一部分代理人或公司在当前“以保费论英雄”的绩效考核体制下,刻意夸大保障范围,淡化除外责任,忽视售后服务,引发了大量的争议与诉讼,使众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后大呼上当,为追求保费收入而以丧失诚信为代价以至于使公众对整个保险业失去信任,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尤其是农业保险,农牧民是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又占总人口的大多数,一旦广大农牧民对保险有了负面认识,产生了抵触情绪,那么农业保险的发展将更加艰难。
(六)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或出台《青海省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保险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帮助,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的践行者承受着无法可依的现实。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鉴于制定新法程序复杂,还有待时日,建议青海省可先行制定如《青海省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农业保险的性质、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政府、监管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以及支持农业保险的资金来源等予以明确,以利于保护并促进青海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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