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结合有关会计准则、财政部财会[2004]3号文件和财政部财会[2003]14号文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两种不同形式的应收票据贴现分别举例说明。
[关键词]应收债权;应收票据;贴现;追索权;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06)09-0047-02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然后将贴现额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一种融资行为。应收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带追索权,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带追索权,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现结合有关会计制度对两种不同形式的贴现分别举例说明。
一、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以下简称《解答(四)》)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四)》同时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解答(四)》很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解答(四)》,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企业并未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例1]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4年12月31日签发的不带息商业票据一张,金额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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