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日益开放,跨境租赁贸易呈现较快的发展,但与之相适应的外汇治理等监管措施却不是很完善,使得这种跨境贸易方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本文试从分析近期的一个案例入手,提出完善相关法规的对策建议。
要害词:跨境;租赁贸易;外汇治理
跨境租赁贸易是指境外出租人(Lessor)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内的有进出口贸易资质的企业或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Lessee)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亦指境内有进出口贸易资质的出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外企业或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眼1?演租赁物件主要限定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它是服务贸易的一种。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日益开放,跨境租赁贸易呈现较快的发展,但与之相适应的外汇治理等监管措施却不是很完善,使得这种跨境贸易方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本文从国家外汇治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入手,分析了跨境租赁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案例基本情况
国家外汇治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在日常开展的国际收支数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以“租赁”和“安装调试费”等名义于2005年9月,2006年3月、5月累计向境外母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支付12.4万美元租赁设备项下费用。
据调查了解,A公司在办理租赁项下租金对外付汇时,向银行提供的是一份其于2005年3月与境外母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租金每年24万美元,租期五年,累计120万美元,由出租方负责采购、安装、调试、维修和服务。该成套设备的商业发票显示是其出租方境外母公司B公司于2000年6月从韩国进口的,当时采购价值843万美元,在被租赁前是B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流程见图1)。除此以外,该公司在办理租金项下付汇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付汇申请书、租金的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而在事后查阅该套租赁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现其贸易方式是“外资设备物品(2225)”,与租赁贸易应该对应的贸易方式(“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不一致。

二、跨境租赁贸易中可能存在的治理风险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银行在仅审核了该公司提交的付汇申请书、租赁合同、租金的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后,即以《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为依据办理了租金的对外售付汇业务。笔者认为如仅仅以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名义办理跨境租赁项下售付汇业务是一种简单化的、不严谨的操作行为,并不符合当初该文件的立法本意,且存在不少治理风险和漏洞让企业有机可乘。
1.存在企业规避资本项目外债治理的风险。银行在办理租赁项下租金的售付汇时,首先应该对企业提供的租赁合同进行真实性审核,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来判定该租赁交易是属于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因为,前者是纳入资本项目外债治理,实行“投注差”控制,需要进行逐笔登记治理,租赁的本金和利息要经过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对外支付;而后者纳入经常项目服务贸易治理,无需经过外汇局事前登记即可在银行办理售汇付。而假如银行并没有对该租赁交易的实质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对租赁交易的实质不清楚,仅依据租赁合同的表面真实性就简单的按照经营租赁的治理方式为其办理了租金的售付汇,就会使得企业能轻而易举得绕开资本项目外汇治理实现租金的自由汇出。
2.存在企业资本外逃、逃套汇的风险。在本案例中,银行以非凡非贸易规定的付汇申请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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