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国内钢材市场有两件大事值得关注:其一,国家商务部4月17日下发通知,要求“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以下统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2007年9月30日前对变相期货交易完成整改。”其二,在不久前闭幕的第五届远东钢铁会议上,上期所总经理杨迈军表示,上期所经过长达7年的精心筹备,已率先完成螺纹钢和线材的钢材期货的合约设计,并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上市进行交易。商务部和上期所各自的举措不一却齐心协力,目标明确一致,即双方在密切配合、联手打造加快推进钢材期货。钢材市场呈现出的这一新态势表明,国内期待已久的钢材期货的推出和上市交易已经日趋临近。
此次商务部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限期整改的要求,应当说不仅对于加快推出钢材期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今后确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以及扶持和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于变相期货进行严厉打击和果断取缔,有利于消除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风险隐患
商务部此次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整改的部署,是认真和及时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15日已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治理条例》(下称《治理条例》)后的一项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变相期货交易是依附在资本市场上的一个“毒瘤”或“顽症”,其滋生和蔓延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危害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埋下了极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有鉴于此,在《治理条例》中,不仅对于变相期货的定义已经明确界定,而且取缔变相期货的态度也十分果断,势在必行。此次商务部的整顿活动,将涉及包括十多家钢材电子交易市场在内的国内五十多家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其整顿活动的重点,落实在严厉打击和果断取缔变相期货交易方面,明确要求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对照《治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一旦确定为变相期货交易,必须限期进行整改,确保规范运行。商业部以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为重点的市场整顿活动,不仅有利于根除变相期货这一市场发展的重大风险隐患,同时也为推出包括钢材期货在内的大宗商品期货扫清了发展障碍,打造了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其次,督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运行,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市场基础
商务部在进行整顿时目标十分明确:一是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新建市场的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等重要治理文件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商务部备案。二是督促各地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模式和经验,建立和完善市场治理办法和交易规则、交易商准入、资金治理、实物交收等风险治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各方组成的市场监督治理委员会,强化市场的统一集中监管。三是加强市场治理、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要求市场治理人员等不得变相入市交易,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以及对市场交易实行严格规定,加强风险控制,等等。
在经过全面认真地市场整顿后,毋庸置疑,一个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规范、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强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将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奠定牢固的市场基础,为今后期货市场陆续推出包括钢材期货在内的大宗商品期货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源源不断地提供产品,促进期货市场上市交易品种更为丰富,拓展交易领域,扩大交易规模,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显示了不同市场治理部门之间实行协作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商务部此次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的整改活动表明,坚持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下同时采用协作的监管模式十分重要也非常必要。虽然按照我国的市场经济治理体制,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实行由国家不同的治理部门分别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但这并不排除在坚持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下同时采用协作的监管模式。这是因为,从市场经济的宏观角度来说,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从本质上是一个统一的密不可分的整体,市场任何一个部分的发展变化都不会是在完全独立的状况下进行的,都必然会受到其他市场的制约或影响。具体来说,包括钢材期货产品在内的大宗商品期货合约所涉及的标的、市场参与主体可能属于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权限,因此,假如没有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就难于打造一个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鉴于此,期现双方通力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密切工作联系,就发展和监管达成共识,就显得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只有坚持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下加强协作监管,形成一个跨产品、跨部门、跨市场的协作集中监管体制,才能保证诸如钢材期货等大宗商品期货以及金融期等的平稳推出和相关监管的到位,也才能真正达到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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