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风险治理意识薄弱,风险治理文化缺乏。我国期货经纪公司从高层到一般员工对风险熟悉不足,风险治理意识薄弱,公司推行的企业文化并未把风险治理作为文化中的核心部分,风险治理理念没有深入人心。许多公司的治理者只关注客户保证金存量、每日交易量、新客户开发等,把风险治理工作放到了一边。在今天,企业文化在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一个企业存在的灵魂,是企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国内期货市场上发展良好、行业利润和交易排名前几位的期货经纪公司都有着很好的企业文化,他们都把人才治理、业绩、做事风格等理念放入企业文化中,并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大力推行。但风险治理理念却一直没有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得到很好的推广。加拿大联合谷物种植公司的风险部经理麦肯德勒斯说过:“我认为风险治理的意识是每个治理人员都应该学习和具备的。风险治理不是这样:‘哦,我们公司有风险治理经理,他负责处理公司风险。’风险治理过程就像预算过程或其他行政过程,要有人推动,并克服出现的困难,而且公司的业务经理必须积极执行这个过程。”风险治理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和人员的参与,仅有风险治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让期货公司的所有员工都了解这些,就需要公司的治理者推行以风险治理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把风险意识印到员工的脑子里。
4.期货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诚信和道德水平不足。期货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期货交易所的治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的治理人员和员工、其他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和咨询业务的人员。期货市场的人员流动主要发生在各个期货经纪公司之间及期货公司和其他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之间。期货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高级形式,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沿。期货业也是金融领域内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涉及面较广、影响范围较大的一个行业。期货业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对从业者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求较高、标准较严。但我国的期货市场目前尤其缺乏大量合适的、高质量的从业人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市场存量资金较少,行业盈利能力偏弱,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专业化人才市场,也很难吸引到顶级的人才加入。二是行业内对于从业人员的诚信和道德素质培养不够重视,相关的培训太少,也很少组织以此为主题的活动。无法像西方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一样通过许多再教育的课程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期货公司的风险治理要求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低素质、道德水平差的人员极有可能会在风险治理和控制的过程中无法完成自己分内的职责而最终导致公司风险控制的失败。
5.期货经纪公司风险度量、评估技术和方法落后。了解公司面临风险的真实程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需要先对风险进行分类,然后尽可能对风险进行度量。只有在此基础上,公司的治理人员才能真正制定出价值最大化经营决策。期货经纪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中,目前很大一部分还只能定性地度量和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地分析。但对于公司的市场风险,在国外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广泛运用风险价值法、压力测定法等定量分析方法能够较为精确地测定自身的金融操作和交易所带来风险的概率和大小的今天,我们国家却远远落在了后面。近几年随着外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业,加上银行业的财力雄厚,我国的一些大型股份制银行通过技术交流等方式从国外引进了一些风险度量技术。但在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中,这些技术还没有被应用。公司中的风险控制部门把主要的精力和时间都放在了对客户交易和持仓的市场风险的治理上,但他们无法利用先进的技术、结合大量历史数据得到风险概率和大小的数值,他们只是利用自己在行业内多年经历的教训和风险治理的经验,大概地估计风险大小,进而作出客户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风险警告、增加保证金通知、砍仓等风险应对措施。这样做很可能会出现两个后果:一是过于害怕行情大幅度波动导致客户保证金不足而穿仓,于是在交易所保证金基础上过分增加客户保证金比例。这样不但对客户的资金是很大的浪费,而且迫使客户降低交易数量和次数,极大地影响公司的利润和行业排名,最终是大量客户的流失和公司生存的危机。二是为了吸引客户的资金和增加公司的交易量,不顾行情可能的波动,把交易保证金水平降到了警戒线以下的比例,行情朝着与客户持仓相反方向发展,在客户和期货公司来得及砍仓以前保证金告罄,客户账户穿仓,期货公司垫付自有资金来弥补交易的欠款。那么一旦客户不认可交易或者拒不偿还这部分欠款,期货公司就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了。这种风险从我国期货市场诞生以来就经常发生,是令各个期货经纪公司非常头痛的问题。
6.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期货市场属于高风险新兴市场,从一开始就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国外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也大体都是“先立法,后上马”,立法先于实践,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实践,这样能够很好地促使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我国却是“先上马,后立法”,由于期货基本大法《期货交易法》的缺失,我国期货市场从成立起就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一直到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治理暂行条例》,以及后面相继发布实施的《期货交易所治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办法》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治理办法》,情况才有所好转。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也大为减少。但现在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仍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建设和完善速度过慢,跟不上期货市场发展的步伐。目前仍有许多配套的法规和制度没有制订和公布出来,如投资者保护基金法、期货投资基金法等。二是目前的期货法律、法规有一些地方内容模糊,或者不够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另外由于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一些法律条款已经不再适用,甚至还有一些条款自相矛盾或者与我国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的条款矛盾,这些都应尽快修改。法制建设越完善,期货经纪公司就越能够合规经营,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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