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当局应积极研究电子货币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明确界定各参与机构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适时地对新出现的问题,会同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次,金融当局应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及治理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缺位。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电子货币非凡账户”治理机构,规定发行机构要在该机构开设电子货币非凡账户,由该机构对电子货币账户进行集中治理,以便金融当局能随时把握我国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为制订监管法律、法规提供准确的依据。(2)根据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电子货币余额向其征缴预备金,增加其“漏出”效应、降低乘数效应,防止人为的放大社会信用规模而放大信用风险。(3)建立预警机制,甄别大额电子货币支付和不正常电子货币支付,并对其进行更加严密地监管,防止信用风险扩散。当然这需要明确“大额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线,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监管过度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规范其预收款的使用和资金头寸治理。金融当局应合理规定一个最低必须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范畴的资金比例,以保证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能够履行其自身承诺的义务。(5)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结算清算系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选择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加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再次,金融当局应未雨绸缪,针对电子货币能快速实现资金转移而隐藏巨大信用风险的特点,建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应急预案。从而在信用风险不幸成为现实时,也能从容化解,降低风险的影响面和化解风险的代价。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当局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应对此类风险。(1)开展国际间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严密监控和防范借助电子货币的跨国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关税和出口退税)、非法资金外逃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跨国金融犯罪行为。(2)对国内持电子货币出境消费的个人,应规定必须持有的电子货币最低额度和最高信用额度;对采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电子商务活动,采取电子支付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制度;与他国金融当局合作,签订双边电子货币结算清算协议,消除汇率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递。(3)建立适应电子货币国际结算清算的国际金融形势评估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
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挟持巨大的优势,合着时代的节拍,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将开创人类社会一个全新的货币时代。但在乐观的同时,也应正视电子货币带来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对此要有足够地警觉,并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国既能充分享受电子货币带来的好处,把握住发展的机遇,适应金融变革的趋势;又能防范电子货币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我国金融体系、经济生活的负面冲击。
参考文献:
1、迪迪埃·马尔特尔,居易·萨巴蒂埃.电子货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
2、陈雨露,边红卫.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心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1):32.
3、黄泽民.货币银行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4、周启海.论我国电子货币微观成本和宏观安全机制创新[J].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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