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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述评
[作者:i5so.com|来源:|时间:2008-01-06| 收藏 推荐 ]【

摘 要:中国社会保险法经历了初创与调整、破坏、重建、全面建设和发展等阶段。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达成共识,制度框架已经明确;制度转型的任务基本完成,国家立法具备了较好的基础;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立法开始提速。但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理念落后,基本法律缺失,法律规范不统一甚至混乱,法律实施机制偏弱,缺乏法律救济制度等问题。。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必须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强化社会保险法律的实施机制,健全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

  要害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权,立法,社会保险法律

  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核心内容,是一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客观上,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从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进而转化为现实权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险法》,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规划,在此背景下,正确熟悉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现状,总结其利弊得失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有利于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历程

  (一)社会保险法规的初创和调整阶段(1949—1965)

  以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规定为依据,政务院集中颁布了社会保险的全国性行政法规。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保险经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不交纳保险费,劳动保险事业交由工会办理。从内容上看,《条例》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半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制度”①,但从立法技术、制度系统上看,《条例》的科学含量值得肯定,在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内地建立了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套制度经过不断扩展,最终几乎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鉴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制度仍存在不切实际和不够合理的地方,国家决定进行调整。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4月,劳动部又发布了《退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是中国第一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单独立法。依据该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国家干部的养老保险纳入公共养老保险计划。这一阶段,对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也进行了调整。在医疗保险方面,主要是建立了病、伤、生育假期批准制度,规定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工伤保险方面,主要是增加了职业病项目。

  (二)社会保险法制遭到破坏阶段(1966—1976)

  1966年开始到1976年为止,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多数社会保险法规被废止,社会保险机构被撤消,社会保险一度处于无人治理的状况;职工的退休也大部分中止,数百万职工无法按时退休。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支付的退休金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份文件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由此,劳动保险失去了其应有的社会性和互济性功能,演化为企业保障,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遭受重创,社会保险事业出现停滞和倒退。

  (三)社会保险法恢复和重建阶段(1977—1989)

  由于许多制度在“文革”期间遭到破坏,“文革”后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恢复工作。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自此,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进入恢复和重建阶段。1982年,我国宪法第44条、第45条对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第一次在国家的法律文件中清楚而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此后,社会保险立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全面展开。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同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8年,国务院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统一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对公费医疗开始进行改革。这一时期,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重心,一方面是恢复“十年动乱”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为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建设和发展奠定基础。

  (四)社会保险法的全面建设和发展阶段(1990-)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向社会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国家开始注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标志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序幕的拉开。1992年,民政部发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专设一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1994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生育保险方面的行政规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时指明了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养老保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保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同年,国务院还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行政规章《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3月,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式载人宪法。


Tags: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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