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对完善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现状的分析,阐明了社会保险税的理论依据及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初步设想。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
我国现行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治理,企业出钱,国家治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2)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压力越来越大; (3)社会保险基金治理混乱,十分分散,没有统一的标准遵循,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应借鉴别国经验,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险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由税务机关代劳,由专门机构负责治理和使用,可降低社会保险筹资成本,使治理费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发挥出规模经济的效应。
二、开征社会保险税必要性——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
1.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主要资金来源。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要相应的资金来源,而开征社会保险税是解决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社会保险税是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为课税对象,并且专税专用——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各项支付。该税产生以后很快便得到迅速发展,不仅课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食薪者,而且其税率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使社会保险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地位稳步上升。在当前企业负担日益沉重,国家财政又比较困难,难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情况下,开征社会保险税,成了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财政紧张的最主要同时也是切实可行的途径。
2.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包括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事业服务治理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社会化。对象的社会化,需求服务对象面向整个社会,让城乡所有的人员都能纳入保障范畴和平等享受福利服务。服务治理和社会化,要求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和报销医药费的办法等。资金筹集的社会化要求在社会保险方面让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承担,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性
1.开展社会保险税有社会心理基础。政府和理论界已经在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新税种上做了不少舆论宣传,而且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今年三月份的两会期间,政协会上有辽宁省代表的“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提案,人大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为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
2.开展社会保险税税源基础基本具备。经过20年的改革,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连续扩张,也即,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险金,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企、私企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是愿意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险税的
四、关于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一些设想
1.税目设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可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税目。
2.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这些单位的职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均属于社会保险税的征税范围。所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职工均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义务人。
3.课税对象。企事业单位及机关职工均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
4.税率确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5个税目分别设置与之相应的比例税率,养老保险税目。根据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职工工资总额所占比例,结合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测算,税率大致应在15%—20%之间。失业保险税目,由于其费用支出的规模可以控制,税率大致可定为1%。医疗保险税目,因实际支出与实际需求之间差额不好把握,所以不能以实际支出水平测算,而应以按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测算,目前企业执行福利基金按标准工资的14%,按惯例医疗费用应占到福利基金的50%,为了简化征收,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税率可定至5%左右。以上三项合计,社会保险税的综合税率为工资总额的20%—25%左右。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税目,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征收条件,可暂不设定税率,待征税时机成熟后再行考虑设置税率。
5.征收治理。社会保险税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属地按月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库,然后再将税款转作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6.纳税人负担和起征点。20%—25%的比例税率由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17%—22%,职工个人承担3%左右,核定省内城镇居民最低标准生活费一倍以上的职工个人均按规定税率缴税。(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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