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前所述,存款保险保障的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那么,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就不宜过于宽泛,因而可以对保险金额实行限额。对富裕的大额存款人、银行间存款、政府存款、外币存款、非法存款和高息存款等可不予考虑。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强,人均存款额较低,地区间差异较大。据调查,中国城市户均储蓄为5.12万元,但储蓄余额分布不均,其中最富裕的20%家庭分别拥有人民币储蓄总量的64.8%;而最贫困的20%家庭分别拥有人民币储蓄总量的1.2%。因此,我们现阶段可以定标准为1万元至30万元之间,对同一存款人多个账户内的个人存款也只投保其中一个账户上限额内的资金。我国实行的存款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这项制度的实现。
大额存款人比小额存款人更轻易获得银行经营治理方面的信息,应对银行风险的行动也较迅速、能力较强。将大额存款人排除于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之外,也可以促使其实行多元化投资,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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