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最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在上述事件中,应当将“实际欠款”解释为“剩余未及时还款余额”,而不是全部信用借款。
记者:建行龙卡对欠款的计息方法在我国银行业具有普遍性吗?这种方法合理吗?
朱岩:有关银行计算利息问题,此前已经发生了一些案件。例如,针对工商银行计算年利息一律采取每月30天的做法,已经有消费者提起了诉讼,并且促使各个商业银行改变此种做法。
龙卡的计息方法违反了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从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开始,就确立了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消费者已经将部分信用借款及时返还,显然不能再以全部借款计算迟延利息。
记者:我国的信用卡市场还应该进行哪些规范?
朱岩:我个人认为,我国银行信用卡服务原则上是规范的,但在许多细节方面仍需要改进。就当前消费者反映较多的格式条款问题,我也想提一些建议:第一,各个行业组织及其主管部门,如银监会,应当定期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检查金融产品的合同条款,及时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第二,消费者保护组织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以法律建议或其他方式要求相关行业及其企业作出更正。第三,消费者要加强维权意识,对于不公平的条款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以“个案推动社会发展”。
后记
9月28日傍晚,龙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致电晓月,说由于她对龙卡使用手册的“实际欠款”规定有不同理解,银行方面可以免掉这44.12元利息,这笔钱将在下月的对账单中以消费利息冲减的形式返还,但希望今后晓月按时归还每一笔欠款,以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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